2010-7-27《新闻晨报》
新衣服刚买回家,就发现不喜欢了,拿回商场,花3分钟就能退货。本市一家商场近日推出无条件退换货服务。消费者在该商场购物后可以行使“后悔权”,且能在全国范围内异地退换货。
记者在采访调查后发现,本市多家商场理论上均有退换货服务,但由于附加条件众多,使得“后悔权”形同虚设。
1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
“前两天给妈妈买了一双鞋子,回家发现不适合,没想到拿回商场,居然退货成功了。”网友“Tony”日前在购物论坛上的这个帖子引发不少购物族的关注。
据了解,只要消费者在10日之内携带购物发票以及商品的标签,在无损无垢的情况下,一般无需理由即可退货。“还可进行异地退换货服务。”金鹰国际客服中心经理张骏告诉记者。
不过,并非整个商场内的所有商品都能无条件退换。如Gucci、BV等大品牌就不参与这一活动,此外一些高档商品、黄铂金饰品、内衣用品、易耗商品等也不属于退换行列。
服务附加条件多、实行难
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商品在7天、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的,消费者可依法退、换货,所以大多数商场都提供退换货服务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,不少消费者反映,退换货的手续和过程十分繁琐。
不仅退货程序复杂,专柜服务缺失,使得商场的退换货服务形同虚设。有商场管理人员无奈地表示:“有些专柜根本没有退换货服务,我们商场也不可能自己贴钱,来替专柜完成退货服务。”
对于全商场无条件退换货的服务,本市部分商场也表示,已经考虑跟进或正在着手落实。置地广场有关人士昨晚表示,商场内大部分商品均可7天无条件换货,现在也在酝酿推出无条件退货服务。
三类商品适用“后悔权”
■网上交易;■先交钱后签合同;■交易额巨大,如购买汽车、房屋等。
据了解,已实施15年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将迎来第一次“大修”,目前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,其中对“后悔权”内容有所增加。不过,相关人士也透露,消费者的“后悔权”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,大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可适用“后悔权”制度。一是网上交易,二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,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,如购买汽车、房屋等。

